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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唐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牛某某、常某某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牛某某、常某某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中,因土地确权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且涉及土地权属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属于复议前置案件,经本院释明后,建议原告撤诉先行复议,原告不同意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是复议前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提出了确权申请,被告作出唐政土(2015)43号文,对其确权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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