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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韩**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76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76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享有职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方建征字(2015)第16076号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5)第16076号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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