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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钟*、黎**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计生征2014第2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8日,区卫计局作出襄**计生征2014第2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钟*、黎**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子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生育。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钟*、黎**共征收社会抚养费59316元。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钟*、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5年9月8日,区卫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钟*、黎**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钟*、黎**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区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钟*、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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