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邓**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李*、邓**作出的襄**计生征字2015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襄**计生征字2015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不符合政策多生育第一个子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生育。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

人李*、邓**征收社会抚养费计67153.38元。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李*、邓**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5年9月6日,区卫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李*、邓**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李*、邓**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区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李*、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