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本院收到丁**、李**、周**诉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第三人孝感市人民政府、孝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其诉称:2007年12月18日,数名村民委托丁**写申诉书,并邮递湖北省u0026ldquo;三级一府两院u0026rdquo;和其他有关部门。然而,被告不但未依法处理,而且指使地痞公开残害李**,还强行执行鄂土资批(2006)61号征地批文。该案在处理中,被告至今既不支付高额医疗费,也未对行凶人采取实质性的强制措施,还将系列建筑工程承包行凶人,且要求司法机关设置陷阱有法不依。2010年9月28日,被告指使孝感市信访局公务员宋**故意伤害丁**,并要求司法机关将该案置于门外,分文未赔。同年12月,被告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非法作出鄂检控案(2010)23号丁**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公开剥夺刑事被害人李**的申诉权。2014年夏季,被告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将五个不予提请抗诉决定书,在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非法送达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公务员杨**签收,剥夺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告在系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但有法不依,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驳回再审申请、作出不予提请抗诉决定,这是造成系列客观问题至今未果的根本原因。为此,凭起诉人提交的2015年5月11日的上诉状及(2015)鄂行终字第00056号判决结果,足以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交的2015年7月15日的上诉状及(2015)鄂行终字第00074号、第00075号等行政裁定结果,足以证明人民法院公开承认被告侵犯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干涉公正司法等行政行为属实。据此,被告因不动产引起和造成被诉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干涉公正司法等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请求确认被告实施不动产行政许可侵犯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干涉公正司法等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9月29日,起诉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不动产行政许可侵犯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干涉公正司法等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起诉人,其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坚持向**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丁**、李**、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