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乔**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南乔**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湖**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湖**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指令书,湖**公司签收该文书后未依法缴纳。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13日向湖**公司送达了津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湖**公司未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且津市人社局向湖**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指令书后仍未缴纳,故依据**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湖**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捌拾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圆柒角伍分(¥:843714.75),如数缴纳到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湖**公司签收该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湖**公司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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