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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覃**、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澧县征决(2014)X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县征决(2014)X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覃**、杨**于2013年12月28日在澧**医院违法生育一女孩,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覃**征收社会抚养费14416元、杨**征收社会抚养费14416元,合计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8832元。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覃**、杨**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覃**、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覃**、杨**作出的澧县征决(2014)X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覃**、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应依法视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澧县征决(2014)X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覃**、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澧县征决(2014)X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覃**交纳社会抚养费14416元、杨**交纳社会抚养费14416元,合计共交纳社会抚养费28832元。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覃**、杨**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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