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528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刘**、张**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3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2个孩子,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5年2月2日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刘**、张*共同征收39336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2月9日送达了临湘市征决(2014)X35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刘**、张*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528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528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