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严**等13人诉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及第三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尚无结果,等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结果出来后,原告再决定是否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严**、杜**、彭**、丁**、代**、朱**、李**、唐**、张**、朱**、李**、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严**、杜**、彭**、丁**、代**、朱**、李**、唐**、张**、朱**、李**、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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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