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行政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陈**、谭**、谭**和谭**因与第三人钱乐土地权属争议,不服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判决撤销怀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怀府复决字(2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怀集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根据第三人钱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怀集县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执行依据即(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本院已经责令被执行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