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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邓**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因房屋面临拆迁,起诉人邓**于2014年11月24日向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相关征地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起诉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肇庆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邓**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起诉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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