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梁**与黄**、莫**、林**、叶**、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肇庆**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莫**、林**、叶**、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梁**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莫**、林**、叶**、石素琴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怀集**务中心回复函、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的票据,提出为维护房改房及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和该案件己进入诉讼程序未有作出判决特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黄**、莫**、林**、叶**、石**向本院提出为维护房改房及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和该案件己进入诉讼程序未有作出判决特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应待充分排除冲突矛盾后再予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