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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江**土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交出已被征收土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举行听证会,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现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渝府地(2003)10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转)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征用江北区石**街道石子山村李**等土地。2006年3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江北府征告(2006)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对渝府地(2003)1021号征地批复的内容予以公告。2006年5月22日,江**土分局发布江北国土资源征告(2006)字第6号《重庆市**管理分局征用李**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公告内容如有意见,应于2006年5月25日前向重庆市**管理办公室(简称江北区征地办)提出。2006年5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06)12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石**街道石子山村李**320.02亩土地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批复同意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石**街道石子山村李**320.02亩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2006年11月21日,江北区征地办制作拆迁补偿审定表,确定李**所有的房屋、构附着物补偿金额49039.70元。2013年11月13日,江北区征地办工作人员与李**协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果。2014年11月21日,江北区征地办工作人员再次与李**协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1月23日,江**土分局作出江国土监字(限期交地)(201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并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李**,该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否则将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2015年2月2日,江**土分局作出江国土监字(告知)(2015)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于2015年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2月11日,江**土分局作出江国土监字(行政处理)(2015)2号《重庆市**管理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4日送达李**。该《决定书》责令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在江北区石**街道石子山村李**已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权证号农XX字第1XXXX和00XXXX)及构筑物,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并告知李**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江**土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4月17日,江**土分局作出了江国土监字(催告)(2015)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李**履行《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21日送达李**。但李**仍未履行《决定书》。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决定书》已生效,江**土分局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李**在江北区石**李家湾社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农XX字第1XXXX和00XXXX),建筑面积共计140.14m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土分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江**土分局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江国土监字(行政处理)(2015)2号《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管理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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