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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本市北碚区村民。2014年,刘**向市国土房管局递交《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房管局于同年8月1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刘**需补正相关材料:一是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二是提供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三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四是要有明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五是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刘**遂于同年8月18日再次递交《申请行政复议》及附件材料。市国土房管局于同年8月25日作出渝国土房管复(2014)9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刘**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刘**若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异议,可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刘**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具有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刘**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其补正的相关材料,均未明确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亦未明确被申请人实施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故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国土房管局据此对其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有:北**土分局在征收时没有补偿上诉人,存在不公平情形,侵犯了上诉人作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刘**向市国土房管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市国土房管局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亦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刘**以重庆市**管理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过补正程序后,审查发现刘**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此,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市国土房管局在征收程序上存在严重的不合法行为,以及有违反《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市国土房管局未对上诉人作出征收行为,更不存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上诉人与市国土房管局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所述上述情况与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关联性。综上,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6号行政判决。

被上**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院提交并举示的证据与依据有:1、申请行政复议,拟证明刘**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渝国土房管复(2014)9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拟证明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刘**补正相关材料以及明确行政复议的请求;3、8月18日的申请行政复议材料及4个附件,拟证明刘**所补正的材料仍然不能说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4、渝国土房管复(2014)9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邮寄详情单,拟证明被上诉人依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予以送达。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上诉人刘**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房管局具有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被上**房管局收到了上诉人刘**提交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上诉人刘**发出了补正通知,要求其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并提供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刘**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补正材料,但仍未明确其对北**土分局实施的哪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故上诉人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具体。被上**房管局据此对上诉人刘**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若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异议应按协调裁决程序解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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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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