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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锡秀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向锡秀、陈静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原告陈**、向锡秀、陈**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向锡秀、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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