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铜鼓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彭**诉铜鼓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彭**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以本案需复议前置,应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负担,尚余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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