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彭**诉铜鼓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彭**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以本案需复议前置,应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负担,尚余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