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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余*农户土地征收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农户土地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5年6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石国土房管发(2014)27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石柱县国土房管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被执行人的代表人余*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柱**管局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石国土房管发(2014)27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事由:余*农户坐落于南宾镇城南社区白岩组的房屋宅基地位于石柱县实施南宾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该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石柱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石柱**管局已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石柱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实施,但余*农户拒绝交出土地,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余*农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同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余*农户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余*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余*农户送达了石柱国土房管催(2015)10号履行催告书,但其仍未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听证等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柱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执行余兰农户土地行政征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一案,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2006)321号征收土地批复、石柱府征公(2006)5号文件及照片、征告(2006)字第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安置方案和照片、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7)162号关于石柱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石柱府(2007)303号城南片区详细规划批复、石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秦**工程入户调查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石国土房管文(2011)203号批复及石国土房管征公(2011)12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及其照片、拆迁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补偿方案与资金到位情况说明、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履行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法规依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作出的石国土房管发(2014)27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合法的。本案征收土地是用于南宾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用途,补偿资金也到位,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石柱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听证时被执行人提出应安置补偿三套95平米的住房、一个车位及一个农具房的理由,实质上是对补偿安置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对此争议只能申请石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故其理由不属涉案行政行为解决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石国土房管发(2014)27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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