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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本诉行政行为,重庆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刘均对原告撤回起诉均无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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