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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铭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人民政府林*处理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冉瑞铭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人民政府林*处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以该案应由重庆**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瑞铭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瑞铭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冉瑞铭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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