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武隆县**公司安监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武隆**有限公司安监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武**监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武)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于2014年8月4日送达被申请人武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隆**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监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监局以被申请人武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武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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