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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陶**、石**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石**,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陶**,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武**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陶**、石**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武**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武**征字(2014)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陶**、石**违法生育三、四孩的行为分别按武隆县凤来乡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31元的2.5倍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各116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320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元整)。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陶**、石**。被申请人陶**、石**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隆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武**征字(2014)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具有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隆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武**征字(2014)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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