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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垫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垫江县公安局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垫公(桂阳)强戒决字(2014)第4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重庆市公安局已受理郑*的行政复议申请,郑*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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