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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唐**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u0026amp;ldquo;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1#活动板房,2#砖混结构房屋、3#彩钢棚,)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519.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rdquo;。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办事处鹅颈关二组(五丘田)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5月10日,依法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8亩;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1#活动板房,2#砖混结构房屋、3#彩钢棚,)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519.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但是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0)36号文件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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