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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起诉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公告》(南川府强拆公(2015)15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5)556号)一案中,原告黄**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了《关于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公告》(南川府强拆公(2015)1505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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