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夏*,夏*等城建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国土监字(2013)第012号责令夏**、乔**、夏*、夏*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3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455号《关于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夏**、乔**、夏*、夏*作出责令限期交出位于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2社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决定,并送达了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国土监字(2013)第0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被执行人夏**、乔**、夏*、夏*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国土监字(2013)第0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被征收义务。审查中,通过自愿协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依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合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实现了依法征收。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2013)第012号责令夏**、乔**、夏*、夏*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行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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