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袁**,刘光照城建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国土监字(2013)第29号责令袁**、刘**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3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455号《关于城口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袁**、刘**作出责令限期交出位于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社区1社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决定,并送达了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国土监字(2013)第2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决定书。被执行人袁**、刘**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国土监字(2013)第2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被征收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国土监字(2013)第29号责令袁**、刘**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其程序合法,并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经城口县**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国土监字(2013)第29号责令袁**、刘**限期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