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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术监督局与巫溪县**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巫溪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企业法人。

申请人巫**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泰和酒店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泰和酒店送达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告知书,泰和酒店未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巫**监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4年2月21日,申请人巫**监局对泰和酒店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使用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件,未安装应急呼救系统,无警示标志。同日巫**监局作出(溪)质监特令(2014)第0221-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泰和酒店于2014年3月5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2014年3月12日,巫**监局对泰和酒店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2014年5月28日,巫**监局对泰和酒店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该公司使用的电梯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合格证下次检验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7月4日,巫**监局向泰和酒店送达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14年8月22日,巫**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泰和酒店。2014年8月29日,巫**监局作出(巫溪)质监罚字(2014)特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泰和酒店。被申请人泰和酒店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巫**监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催告执行通知书,并送达泰和酒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巫**监局作出的(巫溪)质监罚字(2014)特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申请人巫**监局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巫**监局作出的(巫溪)质监罚字(2014)特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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