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辉伍,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征字(2013)第14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征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魏**、余**违法生育第二胎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奉**征字(2013)第14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魏**、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7170元,并于2014年4月19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2014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魏**、余**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义务,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奉**征字(2013)第14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奉**征字(2013)第1464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