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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不服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张**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向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开府复决(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开县**委员会对张**作出的《关于张**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该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0日直接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因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将本案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纳入“两违”整治范围,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4月13日分三次向被告开县临江镇人民政府缴纳了22万元的“两违”整治费用。原告称不懂法律以为限期拆除通知已经作废,在获悉被告开县**委员会将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后,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4月21日,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且不符合起诉期限扣除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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