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食**梁平县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食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食**梁*县分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餐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食**梁*县分局于2015年8月20日对被申请人王**作出(梁*)餐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王**。被申请人王**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梁*县分局申请执行的(梁*)餐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食**梁*县分局作出的(梁*)餐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尚未缴纳的罚款1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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