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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区人社局、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杨**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颜*,第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区人社局撤销了对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北京**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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