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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重庆渝北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重庆市移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本院依照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已收悉。在应到开庭时间原告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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