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雅恒**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5)7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渝人社复决字(2015)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签收了本案开庭传票,但原告在应到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