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祥**限公司梁平人社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作出梁**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梁平人社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梁平人社监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