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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冉**,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征字(2014)第4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征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冉**、詹**违法生育第三胎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奉**征字(2014)第4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冉**、詹**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1736元,并于2014年5月19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冉**、詹**。201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冉**、詹**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义务,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奉**征字(2014)第4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奉**征字(2014)第486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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