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邓**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原告刘**、邓**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金**)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张**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冉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铜鼓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黎怀江与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投诉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重庆**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兰**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