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起诉小河三**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起诉人小**村民委员会,地址王宽村摆架组原王**学内。

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系小河三江**村后寨组村民,起诉人的林地位于xx村xx坡(又称xx冲)。xx坡林地因发展需要依法被征用,征地补偿款为131,087元整。因三江办事处王宽村王宽组主张林地系其组所有,三江**村后寨组于2010年9月26日向原小河区人民政府申请林地确权,原小河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3日作出小政处(201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裁决:“后寨组对xx坡林地享有使用权”。王宽组不服该决定书,于2011年3月16日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筑府复决字(2011)1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小政处(2011)1号处理决定。复议决定书下来后,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主张领取属于自己的林地补偿款,被起诉人都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故起诉人起诉到我院,诉请要求:1、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林地补偿款131,087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王**起诉时提交了原小河区人民政府小政处(201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原小河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王**后寨组对xx坡(四至:北抵xx,南抵xx,西抵xx,东抵xx。地块面积共计26.514亩)林地享有使用权。起诉人同时还提交了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复决字(201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小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小政处(201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从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上看,争议涉及的土地已经确认由三江办事处王宽村后寨组享有使用权。起诉人作为后寨组的村民,要求分配争议涉及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常委会、**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没有分配决议或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的,应不予受理。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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