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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鱼泉镇金桥村当湾村民组与湄潭县鱼泉镇人民政府、湄潭县人民政府及刘**不服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鱼泉镇金桥村当湾村民组诉被告湄潭县鱼泉镇人民政府、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刘**不服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二被告已自行撤销了《鱼府决(2014)1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湄府行复(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遂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撤销了行政行为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湄潭县鱼泉金桥村当湾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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