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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王**等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王**、杨**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行终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王**、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市(县、区)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临政办发(2010)152号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9月28日,违反程序。一审判决认定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占其部分承包地,给付土地补偿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9月28日临政办发(2010)152号文在全区通过电视台、电台等向群众宣传告知,但依据相关规定,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发布公告,公告是伪造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0年9月28日,其2011年2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原判决认定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错误,故请求撤销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临潼区政府只是上级政府文件的转发者和执行者,邓**、王**、杨**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且申请再审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其作出的市政复决字(2011)1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邓**、王**、杨**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已经超过了复议时效。

经审查,为加快西安市农村公路二级网化工程建设,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作出市政发(2010)53号文,安排相关区县实施建设项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此作出市交发(2010)284号文,要求区县交通局修建完成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区县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总承包,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筹解决。临蓝公路作为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9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以临政办发(2010)152号文向下属单位转发市交发(2010)284号文,并向群众宣传告知修路建设相关事宜。邓**、王**、杨**因不服临蓝公路工程拆迁补偿方案,于2011年8月24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西安市人民政府认为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遂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邓**、王**、杨**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9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向群众公告征地修路及补偿方案,邓**、王**、杨**于2011年11月8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期限。邓**、王**、杨**申请再审称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市政复决字(2011)1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理由缺乏依据。邓**、王**、杨**申请再审称临潼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发布公告,且该公告是伪造的没有依据,故该申请再审之事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邓**、王**、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王**、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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