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梁**不服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17日新政复不(201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梁**撤回起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梁玉*、梁**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梁**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梁玉*、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