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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王*、王*与黄冈**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一案,王*、王*与市规划局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08)黄州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王**,上**规划局副局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及原审第三人黄冈市黄州和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和**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1984年,王*、王*依法取得了黄州红卫路280mu0026amp;sup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建有两层楼房及平房各一栋。1986年7月28日,经土管部门复查,实际占地325.61mu0026amp;sup2;。为此,王*、王*向当时的土地权属方**大队补交其房屋超面积款400元,红卫大队出具了收款收据。1999年,市政府修建红卫路,王*、王*平房被征用拆除,该征用的土地面积为86.7mu0026amp;sup2;。2007年,王*、王*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确认其土地使用权面积,2007年4月30日,该局测量王*、王*的土地面积为288.7mu0026amp;sup2;。

原黄冈**易公司隶属于黄冈市农村能源开发中心,拥有2686.85mu0026amp;sup2;土地使用权,于1994年3月2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与王*、王*相邻,该公司因欠黄州区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借款发生纠纷。1999年2月1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将其中1837.6mu0026amp;sup2;抵偿给信用联社。1999年4月8日,信用联社在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与和**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受偿土地中的1078.9mu0026amp;sup2;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和**司。同年11月22日,原黄冈**理局与和**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当月25日给和**司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2002年4月30日,该土地部门经审批,同意和**司就上述受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2004年11月30日,为和**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5月10日,市规划局凭和**司提供的该公司土地使用证及无相邻四至指界的信用联社用地图和当时分管的市领导、市规划局原局长签字审批的规划平面图、立体图及伪造的王*u0026amp;ldquo;同意报规批准u0026amp;rdquo;的签字,为和**司住宅楼颁发了GJ编号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准许和**司建设六层,总面积为1323mu0026amp;sup2;,并对该建筑范围进行了放线。2005年5月22日,和**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动工兴建住宅楼。该住宅楼建成后,市规划局于8月2日经现场勘察,东至能源公司最窄处2.5米、宽处10.2米,南至临街综合楼窄处6.4米、宽处8.6米,西至空地,北至院墙窄处1.95米。市规划局认为,该楼改变了建筑位置、扩大了面积、底层超面积42.2mu0026amp;sup2;、超建一层,于2005年8月24日向和**司作出黄规行决字(2005)第142号《黄冈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u0026amp;ldquo;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0%罚款为209352元u0026amp;rdquo;。2006年3月3日,和**司向市规划局缴纳了2.6万元罚款。2006年5月15日,市规划局对上述住宅楼进行验收,认为u0026amp;ldquo;经公示后无异议u0026amp;rdquo;,并于同年5月22日向和**司按原审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该正本上载明:u0026amp;ldquo;建设规模柒层、总面积贰仟壹佰捌拾肆平方米u0026amp;rdquo;。2006年7月20日,该住宅楼办理了房屋产权总证,经房管部门测绘,该楼占地面积为301.79mu0026amp;sup2;。目前该栋房屋陆续被个人购买并居住,房屋产权已分户办理到个人名下。

2005年6月10日,和**司未经规划许可和规划放线,又兴建综合楼。同年6月20日,市规划局监察支队经勘察认为,该楼已浇灌完整板基础,底层面积为200mu0026amp;sup2;。6月21日,市规划局以和**司未经规划许可向其作出停建通知。7月6日,市规划局向和**司作出第二次停建通知。7月29日,该综合楼建至二层,市规划局作出第三次停建通知。8月17日,市规划局认为和**司综合楼占压建筑红线及人行通道,未经批准为由,第四次责令和**司停建。8月24日,市规划局向和**司作出黄规行决字第143号《黄冈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u0026amp;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占压建筑红线3米及人行通道u0026amp;rdquo;。12月6日,市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指定该案件由团**民法院审查执行。2006年11月14日,团**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市规划局申请的被执行人是u0026amp;ldquo;黄州和兴**限公司u0026amp;rdquo;,与黄冈市黄州和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符,作出(2006)团行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不予执行。至此,该房屋已建成七层,也已被出售给个人,房屋产权已分户办理到个人名下。

原审另查明,王*、王*于2004年9月第一次向市规划局申请房屋改建。2005年和**司动工兴建房屋,自2005年6月14日起王*、王*多次向市规划局举报和**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7月4日,市规划局监察支队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情况报告,认为和**司的综合楼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查处。2005年7月4日,王*、王*第二次向市规划局申报改建。7月14日,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u0026amp;ldquo;必须按规划审批要求,同意规划,三家同时报建,同时建设u0026amp;rdquo;。而此时,和**司的综合楼已快建至二层。2006年4月19日,王*、王*再次申请改建,市规划局要求王*、王*与红卫村联合改建。2008年8月起红卫村综合楼开始动工兴建,现已建成十层,该大楼未办理规划许可。

王*、王*认为,由于市规划局的长期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和**司建成的两栋房屋侵犯了其权益。该公司住宅楼改变了建筑位置,影响其通风采光权,并影响到其房屋的改建规划。王*、王*经多次申请房屋改建未得到审批,和**司综合楼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导致王*、王*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和**司的违法建筑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依据市规划局提交的证据,其审批和**司住宅楼规划许可的资料,仅有和**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及信用联社的无土地四至相邻方指界的宗地图和伪造王*签字的,经当时分管规划的黄冈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规划局局长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和立体图。该楼竣工后,市规划局经验收认为该房屋改变建筑位置(即移到了王*、王**后)、超径深、超面积、超高一层,但该违建部分导致王*、王*房屋改建不能,使王*、王*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市规划局明知王*、王*与和**司之间的相邻土地存在纠纷,且自2005年6月起王*、王*向其反映和**司建房侵犯了其相邻等权益,而在2006年5月15日对该住宅楼竣工验收表中记载:u0026amp;ldquo;u0026amp;hellip;经公示后无异议,拟按原审批发证u0026amp;hellip;u0026amp;rdquo;。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公示程序的证据。2006年5月25日市规划局以查违方式在对和**司处罚了2.6万元罚款后,为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据此,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证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u0026amp;ldquo;u0026amp;hellip;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u0026amp;hellip;u0026amp;rdquo;、第三十二条u0026amp;ldquo;u0026amp;hellip;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u0026amp;hellip;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u0026amp;rdquo;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规划局对和**司住宅楼的规划许可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王*、王*请求撤销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应支持,但和**司的宿舍楼已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不具有撤销的必要。

2005年6月,和**司综合楼起开始动工,市规划局认为该楼是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并作出了四次责令停建,第五次是在房屋建成后,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占压的建筑红线3米及人行通道。2005年12月6日,市规划局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的主体错误,导致案件未予执行,至此,和**司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实体处罚。由于市规划局未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和**司综合楼建成后侵占了王*、王*的土地(2007年王*、王*土地确权宗地图中反映)。经向土地部门调查,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本案开庭时,出现了综合楼同样编号GJ2005-6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7月26日办理,王*、王*从房管部门调取的证据),市规划局辩称该许可证不是其颁发的,而是和**司伪造,但至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规划许可证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由于市规划局未按法定程序规划许可和**司住宅楼,导致王*、王*危房至今改建不能。市规划局因未尽法定职责,导致和**司综合楼侵占王*、王*的土地,致使其房屋屋基高悬,侵害了其的权益。王*、王*请求责令市规划局拆除和**司住宅楼超建和综合楼侵占其土地的房屋部分,理由充足。但截至本案诉讼时,因两栋房屋已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判决责令市规划局拆除以上违建部分将会给购买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不宜拆除。王*、王*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诉讼中未主张其损失的组成,本案就王*、王*的损失不予调整。市规划局对和**司提交的综合楼规划图进行审批,该规划图系和**司以其名义按规划要求制作的三家联建平面图和立体图,其实际未实施,对王*、王*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王*请求撤销不予支持。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王*、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王*、王*上诉称,因市规划局违法许可和**司建设住宅楼、综合楼,导致王*、王*屋基高悬、部分下沉,房屋多处开裂,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住宅楼严重影响了王*、王*的通风采光及改建,综合楼侵占了其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作出确认市规划局的许可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判决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GJ编号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综合楼规划图的审批行政行为;判决市规划局限期拆除和**司红卫路住宅楼超面宽、径深、超建一层的违建部分,限期拆除和**司违法建设的综合楼。

市规划局上诉称,市规划局对和兴公司住宅楼作出的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许可行为与王*、王*申请的危房改建申请是两个不同的审批事项,不影响王*、王*的申请事项。市规划局对和兴公司综合楼的违建行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王*、王*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王科与市规划局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和**司未陈述意见。

原审中,市规划局提交了下列证据(均为复印件):

1、2005年,和**司申请建房,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平面图2份。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合作公司的申请,市规划局作出合作公司规划平面图。2005年3月1日,黄冈市遗**民委员会在该图纸上签署u0026amp;ldquo;同意报规划u0026amp;rdquo;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日,王*在该图纸上签署u0026amp;ldquo;同意报规划批准u0026amp;rdquo;的意见,并签名,提交身份证付一件。拟证明,规划建设要求以及王*同意按规划示意图联建。

2、2005年5月10日,市规划局向和兴公司作出的GJ编号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2004年11月30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和兴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份。拟证明,市规划局依法许可和兴公司兴建住宅楼并颁发规划许可证。

3、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建设宿舍楼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共10页。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建设宿舍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批、权利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等行为。和**司缴纳罚款26000元后,市规划局同意结案。拟证明,市规划局依法对和**司违法兴建住宅楼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结案。

4、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建设综合楼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共22页。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6月至12月,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建设综合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批、权利告知、责令停建、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行为。拟证明,市规划局依法对和**司违法兴建综合楼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2009年1月13日,黄州经**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红卫综合楼联合建设的说明》1份。其主要内容为,黄州经**民委员会拟建红卫综合楼,市规划局要求其与和**司及王*、王*一起联合建设,因当时和**司的两栋房屋已经竣工使用,无法联建。后黄州经**民委员会有与王*、王*共同报建,因黄州经**民委员会提出的联建条件未获得王*、王*同意,黄州经**民委员会拟建红卫综合楼的项目未能办理施工许可。拟证明,黄州经**民委员会给王*、王*优厚的条件,王*、王*都不同意联建。

7、王*、王*改建规划设计三层、七层、十层的日照采光分析报告各1份。拟证明,王*、王*要求批建的十层方案对相邻住户的日照影响。

8、2007年4月13日,黄**(2007)52号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小组通知1份。2007年4月23日,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1份。拟证明,市规划局没有拆除违规房屋的权限。

原审中,王*、王*提交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均为复印件):

1、王*、王*的身份证各1份。拟证明王*、王*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2、1984年11月1日,原湖北省黄**地管理局颁发给王*、王*的个人建房土地使用权证1份。王*、王*的个人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所在位置草图1份。1984年,王*、王*与原黄冈地区黄州绢纺厂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1份。2007年4月30日,黄冈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王*、王*宗地图1份。拟证明,王*、王*享有位于红卫路280mu0026amp;sup2;土地使用权,其具体界址,沿红卫路长度为20米,宽度为14米。

3、1999年11月30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001603993号黄冈市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1套共6页。1999年10月25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冈地出让批字(1999)10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1份,批准向和**司出让1078.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9年5月9日,黄冈**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向和**司转让1078.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1份。1999年2月1日,本院作出的(1998)黄*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1份,将黄冈**易公司位于东郊路174号的面积为1837.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给黄州**作联社并向原黄冈**理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1999年4月8日,黄州**作联社与和**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1份,将1078.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19.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和**司。和**司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档案及界址图。拟证明,和**司位于红卫路的土地使用权最初属黄冈**源公司,后变更为黄冈**易公司所有,黄冈**易公司向信用社抵押借款一案,经法院裁定该宗土地抵偿黄州**作联社债务,后黄州**作联社将该地转让给和**司。自始至终该宗土地与王*、王*距离界址已经确定。

4、2005年5月10日,市规划局为和**司住宅楼颁发的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1份。市规划局审批的和**司综合楼立体图1份。和**司平面规划图及许可的报建资料3份。拟证明,市规划局在和**司住宅楼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5月,已知该建筑超面宽、径深。市规划局在和**司根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侵占王学、王*土地使用权,没有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进行综合楼的规划图批准,对和**司明显篡改的土地资料听之任之,支持和**司违建的发生。

5、和**司侵权照片8份。拟证明,和**司在没有依法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违建,大肆侵占王*、王*土地,野蛮施工导致王*、王*的房屋成为危房。

6、王*、王*举报、申诉材料。拟证明,王*、王*就和兴公司违法行为及时连续多次向市规划局举报、申诉。

7、2005年6月20日,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和**司违建综合楼的调查材料1份。2005年8月4日,市规划局对和**司违建住宅楼的调查材料1份。拟证明,2005年6月,市规划局已明知和**司违建综合楼,当时还只是浇灌完成整板基础。2005年8月,市规划局已明知和**司违建住宅楼。

8、2005年7月4日,市规划局下属的规划监察支队作出的黄规监(2005)5号关于和**司违法建设的情况报告1份。拟证明,市规划局对王*、王*反复申诉的和**司非法报建资料认为合法,并承认规划图许可行为。2005年6月,市规划局明知和**司违法强建,未经许可,擅自在红卫路临街建房;市规划局明知王*、王*与和**司存在土地争议置之不理。

9、2008年10月30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鄂三真司鉴所(2008)文鉴字第0251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1份。拟证明,和**司平面规划图上u0026amp;ldquo;同意报规批准王*2005年3月1日u0026amp;rdquo;的签字系伪造,不是王*所写。

10、2005年12月6日,市规划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申请强制执行市规划局对和**司的行政处罚。2006年11月14日,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行政裁定书1份,团风县人民法院对市规划局的强制申请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拟证明,市规划局对2005年6月和**司继续违建部分不履行强制拆除义务,听任其违建至竣工;直至2005年12月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中又不妥善履行义务,导致主体不当,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市规划局的违法行为,导致和**司违建成功,王*、王**诉无门。

11、2006年3月20日,黄冈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的黄冈房鉴字(2006)013号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份。王*、王*位于黄冈市黄州红卫路的房屋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屋,建议该房屋立即停止使用。拟证明,王*、王*房屋因和兴公司违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岸随时有塌方并导致房屋倒塌的可能,危及王*、王*生命财产安全。

12、2002年6月10日,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王**共同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1份。该协议中王**没有签字,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书中加盖公章。2004年6月10日,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王**共同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1份。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书中加盖公章,并由王**、王*的字样。市规划局于2011年5月25日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并签u0026amp;ldquo;该原件在我局存档u0026amp;rdquo;的字样。2003年6月27日,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王**、王*及金色时代娱乐城签订的土地征用调整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中无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拟证明,2004年6月10日,和**司与黄冈市遗**民委员会、王**三方签字的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是伪造王*、王**签字的虚假协议,该协议真实发生在2002年,市规划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作出的许可应予撤销。

13、土地变更登记表及宗地界址勘测图各1份。拟证明,和**司向房管部门申报房屋产权登记时提交的土地登记材料,明显与向市规划局申报规划许可提交材料不一致,向市规划局申报时并不具有相应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界址图经过篡改和伪造,上述土地登记资料均未经相邻方进行界址确认程序,土地界址图均系变造、不真实客观。

14、2006年5月22日,市规划局给和**司住宅楼颁发的均为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2006年7月26日,市规划局给和**司综合楼颁发的均为编号GJ2005-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拟证明,市规划局于2005年5月10日向和**司批建住宅楼是六层,而和**司在申报房屋产权登记提交的2006年5月22日规划许可证是七层,建筑总面积明显大于原批建面积;且在和**司申报房屋产权登记材料中出现了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编号相同的综合楼规划许可证。

15、2005年5月22日,黄冈市**程管理局颁发给和**司住宅楼的4221212005052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拟证明,和**司住宅楼被批建的是砖混六层。

16、2006年6月6日,黄冈市海星房地产测绘队作出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1份。拟证明,和**司违法建房的客观事实。

17、2006年7月20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和**司的黄冈市房权证黄**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拟证明,由于市规划局的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已导致和**司房屋建成并办理登记的后果,该房权证所依据的土地证、使用表面积均存在严重瑕疵。

18、2009年1月13日,王**致市规划局的举报信1份。拟证明,2009年1月王*、王*家人再次向市规划局举报相邻宗地使用人未按照u0026amp;ldquo;三家联建u0026amp;rdquo;意见建设,建筑规划图未经公示,也未经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市规划局继续不作为。

19、和兴小区全体主业向市规划局提交的关于王*、王*拟建十层私人连体楼方案的意见1份。拟证明,由于和**司违建、市规划局的不作为,导致建成住宅楼严重偏离应定规划范围,住户就应当批建的王*、王*房屋规划进行阻挠,造成王*、王*建设难以进行,损失进一步扩大。

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原审中,和**司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交,上诉人王*、王*、上诉人市规划局的质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原审第三人和兴公司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原审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王*、市规划局及和**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规划局向和**司住宅楼颁发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25日,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规划局在向和**司住宅楼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仅凭和**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及信用联社的无土地四至相邻方指界的宗地图和伪造王*签字的和**司平面规划图,经当时分管规划的黄冈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规划局局长审批的立体图,及对和**司改变建筑位置、超径深、超面积、超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材料,向和**司住宅楼作出规划行政许可。没有依法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审查和**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法定职责,亦未对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公示。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其向和**司颁发的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撤销。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建设综合楼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其申请被执行人的主体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市规划局对和**司违法行为未继续履行职责。市规划局违法许可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王*、王*的危房不能改建,土地使用权被侵占,其要求撤销市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和**司建设的住宅楼、综合楼已出售给他人,且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划局向和**司颁发的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确认规划局向和**司颁发GJ2005-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拆除和**司以上违建部分将会给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不宜拆除。市规划局的违法行为给王*、王*造成的损失,因王*、王*没有提出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王*、王*和市规划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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