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湖北寒**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行政许可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寒**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湖北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