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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因被上诉人枣阳市北**社区居委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因被上诉人枣阳市北**区居民委员会诉其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枣阳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6日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以襄阳市政府正在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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