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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李**等与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等六人诉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六原告均居住于公安县章庄铺镇联兴村正在建设的G55国道(二广高速)湘鄂连接线沿线,因连接线架设立交桥致使道路封闭,给六原告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六原告的房屋无法按原规划用途继续使用,加之原告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之外,政府又不同意征收补偿。为了解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六原告申请荆州**输局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荆州**输局于2014年11月16日向六原告邮寄送达了《告知书》、地字第GA201416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GA201424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原告方得知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六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后为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5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李**、洪*、李**、马**、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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