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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十堰**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要求被告十堰市文化体育局履行颁发文化行政许可证,原告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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