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要求被告十堰市文化体育局履行颁发文化行政许可证,原告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朱*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黄石市**主委员会与黄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黄石**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葛*与武汉市**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宜昌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明天、颜**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李**等与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习**与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因被上诉人枣阳市北**社区居委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