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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武汉市**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俊诉被告武汉市**理委员会城建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理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杨**诉武汉市**理委员会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以下简称杨**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现因中止诉讼原因消除,本案恢复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杨**案经本院一审后作出(2014)鄂**行初字第0001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杨**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湖北省**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经重审认为,武汉市**理委员会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向其提交的临时占道申请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向该办事处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案审理过程中,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鉴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已经作出了批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经重审作出(2014)鄂**行重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武汉市**理委员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岸城管字(岸)13909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杨**和武汉市**理委员会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4)鄂**行重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葛*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理委员会批准岸城管字(岸)13909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违法,与杨吉辉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上述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而对于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能进行一次诉讼审查,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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