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等十八人诉南漳县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等十八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等十八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贺*与宜昌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明天、颜**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李**等与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十堰**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习**与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寒**限公司与鄂州**卖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鄂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香诉荆门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