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何**等与南漳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等十八人诉南漳县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等十八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等十八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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