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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在意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湖北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在意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及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及上诉人湖北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英山县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湖北毕**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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