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教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号决定书中认定窦**为被处罚人的事实依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通教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