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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